


,该时间点系国内人工智能发展初期,技术有限。由于技术局限性,原告主张的侵权内容具有极强的偶然性。 一审法院认为,本案被告百度公司“AI 智能回答”的侵权内容系被告百度公司对搜索内容通过 AI 技术将文字内容与图片加工合成,错误、贬损性质的内容明确指向原告李小亮,百度公司主观上存有过错,该搜索发布内容的
规牟利的工具。 红星新闻特约评论员 克鲜 编辑 汪垠涛 红星评论投稿邮箱:hxpl2020@qq.com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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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:05:24:04